●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
●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备案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负责。
●司法解释公布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讯记者刘嫚地方法院、检察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乱象或将得到遏制。
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避免权力“任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同时明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A
明确专门机构“把关”
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备案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对全国法院、检察院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是全国法院、检察院在具体办案中适用法律的依据和准则。
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具体应由最高检哪个部门来负责?
此次发布的《规定》就此作出明确:最高检内设机构司法解释工作的具体职能。第八条明确,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解释,这也意味着,《规定》印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第一至第十检察厅都可以起草司法解释。
其中,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检察机关多个刑事检察部门,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起草和进行修订。
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例如,第六检察厅负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检察厅负责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定》;第九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起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规定。
此外,第八条还明确,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备案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负责。例如,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核意见。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将司法解释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政策研究室要进行审核。司法解释公布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
涉群众利益的司法解释
可公开征求意见
为减少司法解释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规定》专设司法解释立项一章,明确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程序等问题。
《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司法解释立项的七类来源。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从具体立项程序来看,《规定》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直接立项;对于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一般情况下,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立项的情况,每年度制定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的执行,《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C
地方不可“越权”
还将清理职务犯罪侦查司法解释文件
此前地方两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擅自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案例屡次发生。
为避免权力“任性”,《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备案、修改工作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
其中,《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在加强人大监督方面,《规定》还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此外,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针对报送备案时间,《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了解,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是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适当等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万春透露,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对涉及已转隶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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