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林
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发挥作用,需要在“建库”的同时把好“禁入”关。
5月27日,在最高检召开的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已被最高检列入五年改革规划。这一消息迅速在网上热传。
其实,同样的消息在今年2月就已经热传过一回。在当时最高检公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赫然在目。舆论一再关注这一消息,反映出公众迫切期待相关制度得以建立与实施。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建立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符合国际通行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原则。一方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性侵害是一种严重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具有“成瘾性”,因此,建立相关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对性侵者实施特殊防范,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
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前提是严密防范性侵行为逃脱法律制裁。现实中,性侵案件在许多情况下会面临证据不足、认定难的问题,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由于未成年人在保存证据意识、表达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案件的证明难度会加大。只有采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认定标准,把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原则落实到证据认定等司法证明环节中去,才能有力避免发生性侵者逍遥法外的情况,从而为将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者的“劣迹”“一网打尽”打牢基础。
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发挥作用,需要在“建库”的同时把好“禁入”关。
首先应当明确在哪些职业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禁入措施。目前,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职业禁入范围还是一本“糊涂账”,鉴于此,相关方面应当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再犯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职业禁入范围。
其次,应当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和职业禁入制度。目前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职业禁入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一些民办学校、校外培育机构忽视了对聘用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把关,因此,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同时,需要在相关职业实施入职查询制度,以防止“入库”人员再次向未成年人伸出黑手。
此前,有一些地方试行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引发有的法律专业人士“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建议。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让相关信息被司法机关、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等特定方面掌握,是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有性侵未成年人“劣迹”人员人权的可行之举。早日建起“信息库”并实施入职查询、职业禁入制度,当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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