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晓霞)记者11月2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办理审核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审核定点医药机构的原则,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范围、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办理程序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以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血液透析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须依托其实体医院才能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此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药店、有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或通过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依托其实体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据悉,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中,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资质、设备、场所、人员、信息系统等作了要求,同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药品价格、信息系统、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布局等作了规范。此外,还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办理流程。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后,由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确认,随后进入现场检查审核阶段,再综合评估审查。公示评估结果后,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开通银联POS机,对相关人员培训,并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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