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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多起来 工伤事故少发生

来源:南方日报 2020-12-18 06:38   http://www.kcqsx.com/


“工伤有保险,出事之后老板赔偿,我只负责当好打工人。”这样的想法对吗?正所谓防患于未然,通过预防来避免或者减少工伤的发生,不发生工伤才是最好的保障。关于工伤预防,劳动者必须认真了解以下这些内容。

防范为先,减少隐患。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获得劳动保护是基本权利。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又是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当前在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我国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把工伤预防定为工伤保险三大任务之一,从而逐步改变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模式。

再多的赔偿也不如事先预防。工伤赔偿是发生职业伤害后的救助措施,不能挽回失去的生命或复原残疾的身体。从业人员只有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只有做好工伤预防,才能保障自身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才是从业人员的最大利益。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共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另外,从业人员在这3种情况下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撰文:李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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