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他人七级伤残。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2019年2月18日21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黄某之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七级伤残。
由于涉案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被告李某,且该车没有购买保险。黄某与李某多次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电白法院,请求赔偿。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购买摩托车既不入户上牌,也不购买交强险,总以为金钱“能省则省”。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却可能“因小失大”。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敬请购买机动车后,既要为爱车上牌,还要及时购买保险,并要持证驾驶,小心开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邱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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