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邓彬彬)《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新增设了五种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情形,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新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相比较修改前的该刑法条文,修改后的条文明确了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具体情形,一方面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自行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可预测性,知道哪些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从而能引导其正确的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以前可能只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现在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监管人员的相关履职要求显然提升了一个层次。
新闻推荐
幸福是什么?是当你身陷绝境时,众人都冷漠无情地丢下你,却有一位朋友,愿意转过身来帮助你。我有一块手帕,虽然上面的血渍已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