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司法解释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
新闻推荐
我很累,为什么睡不着觉?——每当夜幕降临,总有一些人难以入眠,其中不少是“90后”“00后”青壮年。在忙碌了一天之后,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