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笃鲜
3月30日,江苏大学《关于4名留学生盗窃案件处理的情况说明》引发争议。3月31日,江苏省镇江中院发布《关于“四名留学生盗窃案”的情况说明》,对量刑理由和遣返工作进一步作出说明,但质疑仍未平息。
按镇江中院说法,4名外籍被告人盗窃价值4770元洋酒,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等情节,被该院以盗窃罪单处罚金6500元。在一些网友看来,盗窃怎么说也要行拘几天,而不只是罚钱了事。
首先需要明确,罚金是刑事处罚,与行政领域的罚款、拘留有本质区别。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单处罚金,也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
然而,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只是底线。2017年,江苏省高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照此说来,不考虑其他情节,仅以被盗洋酒价值论,是应该“进去”的。何况据相关报道,几名被告人均实施盗窃三次以上,可谓惯犯。
虽然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能否将原本应当判处拘役以上的罪行,量刑时轻缓到单处罚金呢?至于第二点,据江苏大学通报,一名被告人的居留证件已于2017年过期,属非法滞留。镇江中院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遣送回国事宜”。遣送当然要抓紧,可是否也应该一并查明并告知,此人为何能非法滞留近4年之久?
总之,不能把宽容用错了地方,让大家误解成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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