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民论坛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工人日报》5月17日)。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显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人员,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尽管涉事企业及时删除了“拒招维权者”的相关条款,但有关就业歧视和维权边界等问题,应引起关注。
首先应当承认,对于有过过度维权甚至“职业碰瓷”经历的人,企业可以拒招。“职业碰瓷”借劳动维权之名,为了索取高额赔偿,频繁入职、离职、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这种病态的维权行为并不被社会认同。特别是,一些“职业碰瓷”虽然打着维权的旗号,却将维权的空间无限放大,沦为“恶意索赔”,甚至涉嫌敲诈勒索,踩了法律红线。“职业碰瓷”不但破坏了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还侵占了劳动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理当抵制。
然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也确实存在。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有的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对此,确实需要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权,应该受到鼓励。
因此,企业“拒招维权者”,不能一刀切,而应当厘清维权行为的边界。首先,通过法律法规,厘清“职业碰瓷”和“劳动维权”的概念,明确“职业碰瓷”行为并非正当的劳动维权。厘清了二者的法律概念,有助于企业对“职业碰瓷”行为说不,从而压缩这一群体的生存空间。如果一刀切地拒招维权者,难免会让人觉得该企业偏爱老实听话的员工,好让自身不规范用工行为在内部畅通无阻。
◎张西流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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