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等等。(5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不过,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成为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背后,“名校”办“民校”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名校”办“民校”,是指优质公办学校借助其品牌、师资、管理等资源,独立或与其他民营企业等社会团体联合举办学校的行为。“名校”办“民校”的初衷是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名校”热衷于这种低成本扩张模式,甚至将其异化为利益寻租的道具,由此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前不久,《新华每日电讯》就曾报道了近年来各地新建名校冠名学校数量激增。抱着“买房进名校”的心理预期,一些群众购房后却发现,有的学校几乎人满为患,导致孩子难以入学,有的学校名不副实、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尤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来说,“名校”办“民校”可谓弊大于利。首先,义务教育资源本就紧张,“名校”办“民校”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办学校本身的教育资源,影响教学质量。其次,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的公办学校,其品牌、师资、管理等资源却被拿来举办民办学校,无形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容易引发教育腐败。此外,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名校”办“民校”很可能演变为一场学校和房企的利益合谋,“学校批售牌子,企业赚足票子”,从而拉高房地产市场热度,影响“房住不炒”政策落实。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义务教育“名校”办“民校”说不。2019年9月,重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明确提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此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从法律上全面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无疑是一种必要的纠偏,有助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与2004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比,此次修订还就“名校”办“民校”增加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比如,“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些规定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度堵漏。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名校”办“民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可以遏制一些公办学校借机敛财的逐利冲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支持”和“规范”同样重要,不可偏颇。对于“名校”办“民校”来说,就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参与民办教育,为公众提供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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