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生视角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华网5月25日)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频发生,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都会引发诉讼。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在技术防范漏洞,应承担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于持卡人。
针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统一标准,尽管有些法院支持了持卡人的诉求,但也有不少法院判决银行无责。司法机关的审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归属就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舆论呼吁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统一司法裁决标准。这次,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顺应了民意,有助于持卡人和银行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相当于给持卡人加了一道“权益兜底险”;同时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实际上,银行针对持卡人资金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账户安全。银行与持卡人(储蓄性质)之间还有金融契约关系,银行负有向持卡人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安全管理过失的责任。
最高法出台的新规,明确了持卡人的过失担责责任、止损责任,明确了持卡人和银行双方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能够倒逼金融机构从技术和管理上强化银行卡安全保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这对于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也是一种引领。有关部门应瞄准当前的金融消费隐患以及银行卡安全管理,对接司法机关的办案规则或意见,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李英锋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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