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区民政局联合形成金山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考内容,并下发全区各街镇村居,供其参照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的具体公约。据悉,“参考内容”针对现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样式繁杂、制定程序不规范、可行性差、实施落地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将这些主要问题和矛盾以条款式、一事一约的形式进行规范,内容贴近百姓民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规范性。(6月8日《法治日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本身就是管人管事的“规矩”,相当于村庄或社区的“小宪法”,于情于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都应该有“规矩”,守“规矩”。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没个“规矩”,任性胡来,很不严肃,也降低了基层治理的公信力,不仅无助于基层秩序和民众权益的维护,反而可能成为乱象之源,可能成为堵点痛点。
实际上,法律已经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划出了底线,明确了备案流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然而,由于一些村庄或社区“立法会”的“立法素质”有限,向上报备程序又具有滞后性,有关备案部门审查把关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现了种种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金山区提前介入,由依法治区办、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与法治机构、物业管理事务所、律所、相关执法部门会商研究,提供法律支持,联合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格式范本,供各街镇村居参考,保障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立法”质量和“立法”规范性,也能针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样式杂乱、语言组织混乱、突破法律底线、制定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共性问题给出标准解决方案。同时,街镇村居还可以对接本地实际和民众需求,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格式范本进行选择性删减,增加个性化内容,而每一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都有征求民众意见的程序,这就保障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灵活性、接地性、务实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
村庄治,基层安。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立法”、规范运行是村庄治理、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规矩”,基层治理才有秩序。上海市金山区用提前介入、范本引导、标准服务的方式,找到了一把破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难题的法治钥匙,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做法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符合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基层治理能力的要求,符合乡村振兴的要求,值得总结、完善、优化、推广。
新闻推荐
广汽丰田凌尚图片由受访者提供文/羊城晚报记者张爱丽近日,广汽丰田旗下全新TNGA跃级座驾凌尚正式上市,新车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