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焦莹通讯员/邓扬城郑联松)日前,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与法院、公安、司法、团委等单位共同签订了英德市《关于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四章四十条,规定了社会调查的总则、程序、方式、内容以及工作衔接等。
该办法规定,社会调查工作由英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青团英德市委员会配合实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办案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交由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承担。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专业组织或人员调查。开展社会调查的人员统称社会调查员,包括办案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等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律师、专业社会工作者等。
该办法规定,调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签名后捺手印。社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表,调查笔录或者其他能够印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书面材料,则附在社会调查报告内。社会调查人员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后,可以通过登录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帮教预防平台提交电子文本,再按要求提交正式书面材料。该办法还对社会调查工作中的隐私保护、具体调查方式等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调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自行或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该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能否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进一步规范英德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十分必要。下一步,该院将依托上述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促使英德市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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