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袁小燕通讯员/潘丽芳)当因诉讼或其他原因依法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作为财产所有人也不能处分财产,否则将有可能触犯刑法。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邓某于2015年5月向丘某借款20万元到期并未归还,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达成后,邓某依然未能归还欠款。丘某向法院申请查封邓某位于汤塘厂房里的设备。2017年1月16日,法院裁定查封邓某位于汤塘厂房里的数台设备,并张贴封条。
事后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发现此前查封的设备已经不见踪影。经调查得知,设备已经被转卖。在法院送达查封裁定时已明确告知邓某对于被查封的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可转卖、变卖等。据此,法院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由公安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侦查后发现,设备确实是邓某自己转卖的,其行为确已触犯了刑法,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邓某家属得知情况,担心邓某被法院判处刑罚,遂迅速筹集款项,并在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将款项交付丘某。
虽然邓某归还欠款,但邓某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邓某的刑事责任追究将在下一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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