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曾文秋张玲珍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不少商家选择了先交货,后付款的“赊销”方式,“赊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但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近,连南某店的老板,就因为别人赊账拒不还钱,迫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连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赊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初,连南某门市部经营者与连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公司向门市部购买五金材料用于建造房屋,材料由公司员工代为领取后签名确认,材料款由公司财务分期结算。
2017年期间,公司均按时向门市店结算材料款,而就在门市店认为双方的"赊销"交易相对安全稳定的时候,最后一笔11237元的材料款“讨账无门”了。
连南法院审理认为,连南某门市部经营者与连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一致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8年2月至6月,甘某在担任公司工程部总工职务期间在门市部领取材料,并在六张收款卡中对领取材料明细签名确认,故连南某公司应就甘某领取材料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判决该公司三日内向门市部支付材料款11237元。
法官提醒:“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商家在选择"赊销"对象时应谨慎:“赊销”前,商家应详细掌握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搜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甄别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资产状况、信誉等情况开展调查;
“赊销”时,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商品具体信息、赊销限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金等事项,同时收集好交货凭证、签收凭证等相关证据;“赊销”纠纷发生后,商家应及时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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