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记者钟盛祺通讯员张进某司机向公司申请调岗,最终却被开除。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处公司开除行为违法,要向员工赔偿4万多元。近日,二审结果已出,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自佛冈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2012年成立以来,郭某就在该公司担任司机工作。2017年8月初,郭某因为两次接送任务延误时间被投诉,发微信向公司要求更换岗位,却被公司扣减岗位补贴和通知休息一周。同月12日,郭某向公司总经理反映情况和面谈,随即于次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郭某认为公司开除行为违法,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支付双倍赔偿金4万多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离职的起因是其要求公司更换司机,至于是自动离职还是被违法解雇,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离职申请单”、“离职交接单”看,原告仅要求更换司机,并没有显示原告要求辞职。而在“离职申请单”中,公司认定原告离职的性质是“同意开除”,并签名认可。另从聊天记录看,原告2017年8月12日清早向公司总经理反映被公司扣除自己岗位补贴的事,中午即收到公司通知原告休息一个星期的通知,进而要求与公司总经理谈话。由此可见,原告内心并非是自动辞职。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农机公司开除原告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原告工作中有不足,但无证据显示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而达到了可以开除的地步。因此,被告农机公司开除原告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农机公司应给予原告二倍经济赔偿。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判决原告应得的经济赔偿金40858元。被告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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