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曾文秋张玲珍为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不少人在签订合同时会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定金”或者“订金”。“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有不同,如果稍不留神弄错了,就可能会引起买卖纠纷,带来生活上的烦恼。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哪里?一则案例带给我们答案。
2018年7月,原告曾某与被告范某口头约定:范某以210000元价格出售股权给曾某,曾某需预付20000元,余款待9月底成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付清。曾某当即预付20000元,范某出具收据确认:“今收到曾某信用社转股订金20000元”。
后因银行转制,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曾某要求范某退款遭到拒绝。协商未果后,曾某起诉至连南法院要求范某双倍返还订金40000元及支付诉讼费。
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认定:双方在出具收据时注明当时交付的20000元属于订金并非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曾某预付的20000元不属于定金,故不具备定金的双倍返还效力。经法官主持调解,范某主动退还20000元,曾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
■链接:定金与订金一定要分清
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六章相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债权而约定的,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视为一种单方履约保证,只对给付订金方产生约束效力,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反合同约定,只能退还原订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法官普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在签订相关合同前,一定要对预付款的性质予以明确,如约定预付款属于定金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以免产生纠纷;此外,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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