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清明节的临近,祭祖扫墓活动开始增多。过去,以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却出现了失火烧山等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导致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阳山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清明扫墓不可忽视森林防火,务必做好防火措施,实行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的祭祀。否则,失火烧山将会负法律责任。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乱丢烟头引发山火致两死一伤获刑四年
2014年4月13日,骆某(50岁)在阳山县某镇山地的林场补种育苗。上午9时许,骆某在山场吸烟并乱丢烟头。中午12时许,骆某发现其原来吸烟的位置起火,即进行扑救,但由于火势太大未能扑灭。骆某立即用电话通知其他人员前来救火。随后,临近的多位村民前来山场救火。救火期间,骆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火灾造成参与救火的两人死亡,一人烧伤,过火山场面积26.93公顷,其中有林面积13.47公顷。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由于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和过火山场面积达26.93公顷(有林地面积达13.47公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骆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燃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获刑一年
2018年1月,六十多岁的蔡某在其位于阳山县小江镇某山场的耕地里,打算清理完耕地上的杂草继续耕种,便用打火机点燃干杂草,火苗马上燃烧起来。不一会,山上风大变向,火势蔓延至耕地上方的山场,导致山林火灾。经有关部门鉴定,山场过火面积共5.6公顷,其中有林面积3.4公顷。事后,蔡某向山场所属的经济社积极作出了赔偿。阳山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因过失行为引发山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倡议:
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绿色家园的守护者、生态建设的参与者
阳山法院提醒: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犯罪主体,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失火罪;二、犯罪主观方面,失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犯罪客体,失火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四、客观方面,失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失火烧山构成的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另外,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二中的蔡某失火烧山后造成过火有林面积3.4公顷,属情节较轻,而且行为人赔偿林木所有人经济损失后获谅解,法院根据蔡某自首等量刑情节而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案例一中的骆某不但造成过火有林面积13.47公顷,还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属特别重大案件,遂判处骆某有期徒刑4年。
另外,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会面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广东省2017年出台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已明确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违法行为。违反这些行为,未引起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未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远市是森林资源大市,全市森林覆盖率达72.18%。近年来,因清明祭祖引发山林火灾年年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清明扫墓以烧纸钱、燃香烛、放爆竹传统祭祀方式的习俗屡禁不止,加上广大农民防火意识不强,对失火造成的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行为随意,心存侥幸,以为安全无事,以致引发山火,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法院倡议,广大农民要移风易俗,改变以往封建、陈陋的祭祀习俗,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绿色家园的守护者、生态建设的参与者,共同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好家园。
相关链接
1、《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林良田通讯员李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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