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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清明,拒绝烟火!谁失火谁受罚,清明祭祖切莫自酿苦果

来源:清远日报 2019-04-03 08:59   http://www.kcqsx.com/


扑火队员在训练扑火设备的使用。(清远日报特约记者黄超贤摄)清明节期间佛冈各地都会加大防火安全的宣传。(资料图)(清远日报特约记者黄超贤摄)清远日报讯特约记者欧阳苏清清明将至,森林防火进入全年关键时期。不管是有意无意,谁造成森林火灾,都要负相应的责任。一起来看看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清明祭祖,切莫因一时大意而酿成苦果。在清明节来临之际,希望大家能够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

案例一:祭祖燃烧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去年4月4日下午2:00,当事人邹某(男,28岁,水头王田人)和家人前往王田村委后山祭祖时,燃烧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发生山火后,县林业部门立即运用“天眼”、无人机等山火监控高科技设备,对火情进行了实时监控取证,森林公安迅速派遣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期间,邹某也向村委求救,并报警。

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邹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3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郭某胜,佛冈县汤塘镇人。2014年3月26日,郭某胜未经批准,在佛冈县汤塘镇汤塘村高岭村背底山至上下冚山场中的自留山山路边,擅自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炼山,因风向改变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16.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胜进行以下判决:被告人郭某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易某和,佛冈县水头镇人。2016年4月5日,易某和在佛冈县水头镇潭洞村委鱼冚山场拜山祭祖,拜山过程中易某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拜祭用的香烛。易某和在没有做好防火措施并排除起火隐患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致使山坟处着火,因风大山火失去控制,导致了鱼冚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共51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易某和进行以下判决:被告人易某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苏某光,佛冈县汤塘镇人。2017年4月3日,苏某光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汤塘镇暧坑村委会“深佛”山场野外用火炼山作业。经鉴定:“深佛”山场过火面积共58.5亩。苏某光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苏某光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1500元整的罚款。

记者从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了解到,2016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2宗,2017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8宗,2018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5宗,刑事案件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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