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通讯员吴国奇盘某,女,17岁,初中辍学,不听父母管教,经常与其他社会青年结伴,彻夜不归,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盘某在同县唐某家中吸食毒品,并应要求帮忙搅拌、封装一瓶毒品“开心水”。封装完成后,盘某告诉唐某有朋友要买“开心水”,唐某驾车送盘某前往某KTV送货,盘某以300元的价格卖了一瓶“开心水”给邓某,然后将300元货款全部转交给唐某,其自身没有获利。2018年9月,盘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连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盘某帮助他人制造毒品,是制造毒品的共犯;明知“开心水”是毒品,帮助他人联系吸毒者、交付毒品,其虽然没有获利,但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本案也告诫广大青少年,要远离毒品,莫用青春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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