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通讯员季焕爽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某、张某玉等4人盗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4名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覃某、张某玉等4名被告人,系以“丢钱捡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之后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财物。其作案方式是:物色作案对象后,一名被告人故意将一叠人民币掉落在被害人前方,然后由其他被告人扮演过路人称与被害人一起将钱分掉。之后再由扮演“失主”的被告人回到现场,以丢钱要查验手机转账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号及密码。之后被告人设法逃离现场,并使用手机转账窃取被害人财物。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某日7时许,4名被告人驾车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中心村泰基路。由许某等3人以“丢钱捡钱”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丽交出手机及密码,趁被害人不备逃离现场。后由张某使用被害人手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天福商店、龙福楼美宜佳商店套取被害人12685元。经鉴定,被骗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37元。
2018年7月某日早上8时时许,4名被告人驾车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源开发区吉成厂门口路段。其中1人负责开车,3人以“丢钱捡钱”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金交出手机及密码,趁被害人不备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使用被害人手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福楼美宜佳商店等地套取了被害人邓某金微信钱包内的钱款人民币852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33元。
经审查,4名被告人中3人均曾因类似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知悔改,仍然旧态复萌,最终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见钱莫眼开,谨防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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