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董娴静近日,连州法院对一起因“嘴馋”引发的强迫交易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由于被告人吴某星想吃野猪肉,被告人吴某斌便纠集吴某星、赵某红等人去到连州市丰阳镇被害人黄某德的野猪养殖场内,采取胁迫手段,强行要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黄某德购买其饲养的一头特种野公猪。在并没有取得黄某德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斌、吴某星、赵某红三人使用铁棍等工具追打野猪,并将黄某德饲养的一头特种野公猪打死后用摩托车运走。经鉴定,该特种野公猪价值人民币13000元。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斌、吴某星、赵某红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强迫交易的手段购买被害人黄某德将其饲养的一头特种野公猪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吴某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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