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男子被抓时现场查到的鸟。(连南法院供图)清远日报迅记者洪会强通讯员吴锦芬近日,两男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连南地区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画眉,构成非法狩猎罪,被连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7000元。
被告人谢某、房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在连南大麦山镇上洞村、火龙冲村、后洞村、茶坑村、三排镇连水村等地,采用架设捕鸟网、放置诱鸟器的方法,非法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画眉,出售给“华仔”约27只、“大兵”约40只。
2018年12月4日,房某在连南大麦山镇上洞村委会“二溪坑”山场捕鸟时,被连南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野生鸟5只、捕鸟网1张、撑网杆1副、诱鸟器1个。后从被告人房某位于连南县大麦山镇家中搜查出野生活体鸟7只、捕鸟网、鸟笼、诱鸟器等工具若干,从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人谢某家里搜获活体鸟7只、捕鸟网、撑网杆、鸟笼等工具若干。
经鉴定,扣押的19只野生鸟中,画眉13只、红耳鹎3只、红嘴相思鸟1只、林八哥1只、灰胸竹鸡1只,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在法院审理期间,连南自然资源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房某、谢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谢某、房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被告人房某、谢某非法捕获并出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对被告人房某、谢某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普法: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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