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陶奇通讯员吕秀茹包翠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明(化名)瞒着妻子刘敏(化名)多次向“情人”张玉(化名)转账大额现金。刘敏获悉后,将丈夫和其“情人”张玉告上法庭,要求张玉返还款项。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确认李明对张玉的赠与行为无效,张玉需向刘敏返还34万元。
据了解,刘敏与李明系夫妻关系。某日,刘敏在做家务时无意发现一叠李明转款给张玉的银行客户回单。该银行客户回单显示,从2012年至2016间李明共分23次向张玉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达共34万余元。为此,刘敏觉得十分蹊跷,在其逼问之下,李明主动交待,与张玉已交往五六年。李明承认该款项都是其赠与张玉的。刘敏认为李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无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玉返还人民币34万余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对于该案中的34万余元张玉只认可其中一张1000元是由李明转给自己的,其余均不认可或无法确认是李明转账给自己。同时,双方确认2017年1月20日,张玉通过其儿子以无卡无折方式向李明转账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明承认自己与张玉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张玉庭审中亦承认两人之间存在比较长的交往时间,李明有给予钱财供自己消费,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李明、张玉的陈述,认定李明与张玉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对于刘敏持有的23张银行的汇款客户回单,其中一张1000元的客户回单显示转出账户户名为李明,存入账号为户名为张玉,该张客户回单张玉予以认可,因其余转出账号一致,应认定为李明转给张玉的汇款,结合两人之间存在的关系,认定该23张汇款客户回单均由李明汇给张玉,并确定赠与款总额为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该案中李明赠与张玉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该案中李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玉,且未经与刘敏协商一致,事后也未取得刘敏追认,损害了刘敏财产权益,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遂依法判决张玉返还刘敏赠与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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