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通讯员朱慧燕通讯员林伟强张进微信作为热门的社交工具,大大方便了人们的信息交流,小伙伴们在朋友圈、微信群轻松地互相点赞、评论、交流。可是,互联网社交空间也非法外之地,当“胡言乱语”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时,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一次离职引发名誉侵权
2018年8月上旬,原告张某应聘到被告宋某经营的某中介A公司工作,因相处不融洽,两天后张某离职,后经朋友介绍到另一中介B公司上班。但宋某怀疑张某在此两天内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房源信息、客户信息等公司秘密,遂带人于路上拦截、拍摄和指责张某,甚至报警。其后,宋某利用其微信朋友圈、“某某二手群”等散布不实言论,例如“某某以假装上班的名义窃取资料”“就让她在警察局好好反省一下吧……现在她连最基本的人格都没有了”等,并附上其拍摄张某的相关照片。实际上,派出所接警后对二人进行了询问记录,并未对任何一方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受此影响,张某被迫从B公司离职,被勒令从某中介行业交流群退出,使其难以在其熟悉的中介行业立足。
张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停职期间经济损失等。被告宋某则辩称是从他人处得知张某窃取公司秘密,没有侵犯张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其停职与己无关。
法院依法认定侵犯名誉权
佛冈法院依职权到佛冈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包括张某询问笔录、张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宋某询问笔录、宋某提供的微信截图等。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宋某仅以怀疑原告张某窃取其公司秘密为由,拦截原告张某、报警处理,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某某二手群”上发布了上述相关言论,并附上手机拍摄的原告张某的头像。但是被告宋某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疑内容和言论属实。
由于被告宋某发布了含有贬损原告张某职业操守等不实言论及原告张某的头像,客观上会导致原告张某职业操守、人品、人格等受众人怀疑,令不知情的他人产生误解,降低了公众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已构成对原告张某名誉权的侵犯,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张某也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判决宋某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某某二手群”等范围内书面向原告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监督执行赔礼道歉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负责该案的林法官通知宋某来到法院。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履行法律义务。在林法官的监督和见证下,宋某在其朋友圈和曾发布不实信息的“某某二手群”内发文道歉:“针对张某以上班名义窃取我店内客户资料的事情内容失实,给张某带来的影响本人深表歉意,保证今后在没有准确的证据前,不会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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