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通讯员钟盛祺记者于12月3日获悉,佛冈县水利局起草的《佛冈县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近期将正式印发实施。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解决农民自建房屋用砂,维持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冈县实际,县水利局特制定该办法。
《办法》明确,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是指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行为。
《办法》规定,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应协助;接受申请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镇人民政府确定当地农民自用砂自采点;之后,将出具《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证明》,内容应包括自采点、运输工具信息、装运时间、河砂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由农民本人持建房准建手续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发放《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证明》,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的农民自采砂点给申请人就近确定自采点。
《办法》规定,村民不得使用机械进行采砂,运输工具仅限拖拉机,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农民必须按照《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证明》的规定采砂,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并且,每日17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采砂作业。
对于未申请的,不在规划区内采砂的,使用采运工具与规定不相符的,以自用为名开采的,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者,以后再提交农民建房自采自用砂申请将不予办理。若违规采砂情节严重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给予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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