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4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疫情期间连山某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那么,销售标签不合格的口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案进行详细解说。
案情简介
连山某药店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微信以2.6元3只的价格、送货上门方式购进4000只外包装标识只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英文字体但无标注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的医用口罩,并以4元3只的销售单价在其经营的药店经营场所内销售了2490只,获利3486元。
因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2020年3月,连山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罚款2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四条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上述连山某药店违反规定,销售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警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及相互传染,佩戴口罩是作为消费者及广大群众最重要、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之一,故口罩的质量安全问题及防护效果直接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销售不符合规定口罩的销售者应该予以严查,并严厉打击。
采写:清远日报全媒体记者黄馨通讯员刘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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