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现场。(清远日报记者李思靖摄)清远日报讯(记者/陈荣汉通讯员/陈连彪)“《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是每年的几月几日”“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主题是什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的时点是什么”……12月8日,主题为“全面弘扬宪法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统”的《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在顺盈时代广场举行,向市民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口普查知识,助力清远市“七人普”顺利推进,营造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支持统计、配合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活动现场,主办方通过现场签名承诺、发放统计法治手册、统计调查宣传海报、统计信息提要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市民讲解宪法精神,普及统计法律法规、人口普查知识。同时,主办方通过歌舞表演、诗歌朗诵等精彩节目,吸引了众多市民“围观”,穿插设置了有奖问答环节,调动了现场群众参与活动和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调查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气氛热烈。
统计调查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调查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清远统计系统始终坚持把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调查数据作为统计调查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发挥统计监督职责,不断规范统计活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着力提升调查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社会生态。
近年来,清远市统计系统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相继开展了统计法进党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基层等活动,推进统计普法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公职人员及企业、市民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全市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同时,全市统计系统通过执法检查“以查促统”,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进一步夯实了全市统计工作基础。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新宇表示,统计工作是经济运行的体温计和风向标。可近年来,统计违法违规的事件时有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事件也不时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下一步,市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诚信统计宣传力度,力求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知晓度,提升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意识,严守统计法律底线,秉持“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念,重视、理解和支持诚信统计体系建设。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陈利红表示,将继续发挥统计调查工作在了解国情国力、民生保障、服务清远“入珠融湾”中的作用,高标准践行“为国统计、为民调查”的初心和使命,为构建清远新发展格局贡献国家统计调查人的智慧和力量。
该活动由清远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清城区统计局、清新区统计局主办,顺盈时代广场、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协办,清远日报社、清远传媒有限公司承办。
□链接: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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