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鸣路(走过,路过,不放过)
“本人露天晾晒固体废物不仅造成环境污染,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日前,一份致歉声明在《清远日报》刊登,当事人刘某林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刑,不仅要全额赔偿环境损失费,还要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清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宗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12月9日《清远日报》)
这起案件的最大看点,不仅仅在于“巨额赔偿”,更重要的是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路径,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生态清远筑起了法治屏障。
这几年,清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使出十八般武艺,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倒性态势。但是,企业偷排污水、危废随意倾倒、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等现象仍然偶有发生。尽管重拳打击、刑罚“伺候”从未间断过,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常讲:“谁污染、谁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应赔尽赔”。由此可见,污染环境要罚更要赔,既在情理之中,更是法治要求。
从本案看,除当事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达成了承担损害赔偿费用77.9101万元的协议。显然,此举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为清远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实践借鉴。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新常态,势在必行,任重道远。一方面要抓好教育,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等途径,把道理讲在前,把法律说在先,把查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让每个人更加敬畏生态“红线”;另一方面要用好“利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环境损害行为必须真抓严管、违法必究,既要形成强烈的威慑,更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实践反复证明,有法规的宣传教化,有严格的惩治手段,有罚出痛感的罚单,一旦形成了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内化于心中,外化于自觉”,而不再停留在“纸上权益”的层面。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起案件不应当仅仅是个案,也不能作为权宜之计,而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违法必究”“无路可逃”的倒逼效应,全力促进清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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