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出手整治房产中介。(记者江元威摄)清远日报讯(记者/何帆)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将在本月23日起正式执行。要求全市房地产销售企业、中介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做到五大信息公示,并做好售前告知。
《通知》明确,凡清远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项目、销售、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及警示等五大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照诚信管理办法扣减诚信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局表示,《通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制定了售前购房提示告知书,有利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买卖纠纷。另外,《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责任及处理方式。《通知》的印发,对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房企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此次《通知》中把“警示信息”列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预售后商品房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以零首付、假按揭、假流水等手段吸引、诱导购房人买房,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记者了解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应当公示原件;原件用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公示经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后的复印件。
楼盘周边公共配套需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证件。《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明、机构诚信登记证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中介服务委托书。
项目信息公示方面,《通知》指出,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长度和相应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排水等相关管网设施清单,以及建筑规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移动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同时,该方面内容还需公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还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现房销售的,还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销售信息方面,《通知》明确,需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物业管理事项、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楼盘宣传单张或推介书;销售人员信息及购房提示告知书。
市住建局介绍,公示信息获取、公示时限、公示要求等。商品房销售信息、宣传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期限应明确、公示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宣传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另外住建部门还规范售前告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预售商品房具体情况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签署购房提示告知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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