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好、运用好外汇政策,《清远金融》开设“外汇政策话你知”栏目,积极宣传解读外汇政策,解答市场主体疑惑,增强政策直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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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
2019年1月开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8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2020年3月18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20〕12号印发),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问:试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答:1.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单证审核进一步优化。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自主决定业务审核方式。
2.货物贸易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问:相较于2019年的试点政策,粤汇发〔2020〕12号文有哪些亮点?
答:1.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由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
2.取消对试点银行上一年度贸易外汇收支70亿美元(含)以上的规模要求,对银行不设规模限制。
3.调整货物贸易企业外汇收支规模要求,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从10亿美元以上降至2亿美元(含)以上。
4.已备案试点银行新增试点企业流程更优化。
问:申请试点业务对企业的外汇收支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要求企业上一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2亿美元(含)以上,自贸区内企业进一步放宽至1亿美元(含)以上。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要求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
问:申请试点业务对企业合规性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需在湾区内注册且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
问: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试点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仍要求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问:成为试点企业后,能否在辖区所有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答: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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