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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改革
为适应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变化,助力企业减少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
问:什么是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
答: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
问:试点政策给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
答:1.试点企业只需在其自身额度内办理一次外债登记,无需逐笔办理签约、提款、变更、注销登记。
2.试点企业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在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资金借、用、还,无需多次往返外汇局。
3.试点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多次借用外债,循环使用外债资金。
4.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试点企业可以向不同的境外主体借债。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试点政策?
答: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活动,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试点政策。
问: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开始后,大湾区内地企业是否仍可以选择外债逐笔签约登记模式?
答:可以。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模式和逐笔签约登记模式中任选一种适用。
问: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怎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手续?
答: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问:企业每年的一次性外债登记外债额度是否需要调整?
答: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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