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何帆)“私家车”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清远,“私家船”有了“水上交规”。本月起,《清远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将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超约定人数搭载、超约定航线航行等行为。
新规改变乡镇自用船舶失管状态
据清远海事局介绍,清远市作为水网较为发达地区,乡镇自用船舶的数量较大,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乡镇自用船舶500余艘,且呈现出迅猛增加的势头,主要分布在北江干、支流及封闭库区水域。此类船舶多为自行建造,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的质量认证,船况较差,船主大多未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水上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是重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之前,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缺乏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均不明确,导致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追究缺少法律支撑,对有关人员的警示和教育作用难以实现,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基本处于失管状态。为此,清远制定《清远市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清远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办法》,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该类船舶限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严禁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从事营业性运输;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约定装载人数;不得超出核定约定的航线航行,不得在恶劣气象或水文等条件下航行。
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办法》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加强对所属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船舶将定期体检
《办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实施乡镇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乡镇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船名,并建立相关台账;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乡镇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自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约定人数搭载、超约定航线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则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等。
据悉,《办法》中的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水域内主要用于从事农副业生产的人员的水上交通往返;农副产品、作业、生产工具等运输;家庭及亲属出行。
新闻推荐
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 实现清远房地产“大循环” 专访清远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清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小焕
市房产协会会长陈小焕接受记者采访。“广清城际轻轨、惠清高速公路的顺利通车、广清产业园签约落地实现企业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