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本月5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将承认内地离婚证、承认并强制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昨天上午,内地和香港宣布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在破产程序领域“相互认可和协助”。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表示,一个月内,一“离”一“破”,见证内地与香港在规则衔接上迈出大步。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会谈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会谈纪要》的要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的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申请认可其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等。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划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试点意见》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内地与香港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香港回归以来,包括《会谈纪要》在内,内地和香港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等内容,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见证《会谈纪要》签署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清远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蔡仲光告诉记者:“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规则衔接是一直存在的难题,因法律制度差异,互涉纠纷不可避免,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对粤港澳融合发展构成一定阻碍。内地与香港一旦逐步实现深度融合的司法协助体系,就可以进一步实现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全要素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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