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庄瑞玉)清明假期依旧要加班?那么加班费怎么算呢?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获悉,用人单位在清明节当日(4月5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4月6日、4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4月6日、4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倍的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4月5日至4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且对4月6日至4月7日工作不安排补休的,一名领取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至少应拿到708.05元加班工资。
据了解,根据国家统一安排,2019年清明假期放假共3天,即4月5日至7日。其中,4月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日、7日为休息日。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2200元/月。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300%=303.45元;休息日每天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200%=202.30元。如果该名员工假期3天都在加班,加班费总计为:303.45+(202.30×2)=708.05元,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整个清明假期都在加班(每天工作8小时),拿到手的总加班费不得低于70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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