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茂(身份证513723199310113112):
本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光)应急罚告〔2019〕612号。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本局于2019年10月3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光)应急罚〔2019〕G71号、《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号码:0821900000938102。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我局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叁仟元(¥3000.00)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000091129100123983)或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115458122)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42016233000585555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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