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中央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的号召,加快深圳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促进内需和消费,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结合福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现就国际消费金融中心总部用地项目制定如下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国际消费金融中心(大厦)
二、意向用地单位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促进消费升级是国家经济转型的重要战略方向,总产值占GDP总量4%的汽车产业有望成为实现“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大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东部地区和一二线城市换购、中西部地区和三四线城市首次购车需求强烈,消费潜力巨大。国家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92号)等众多政策文件,以此推动汽车消费金融产业发展,加快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创新。在当前政策背景和经济形势下,围绕汽车生态圈产业链制定创新拳头产品,实施精准化、精细化经营,是未来汽车消费产业升级、释放内需的重要抓手。
建立福田区国际消费金融中心符合上述国家政策导向和要求,有利于促进福田区消费金融业务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有利于引入优质消费金融特别是汽车消费金融优质企业,有利于提升福田区经济活力,优化产业结构。
(二)可行性
深圳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密度、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以及从业人员比例等均居全国前列,在深圳福田建设国际消费金融中心大厦,可以吸纳行业顶尖优质企业入驻:
1.充分利用深圳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更好服务市场广阔的消费金融行业需求,升级消费金融全新的服务体系。
2.依托深圳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平台和资源,开展多样化的学习交流和业务合作,挖掘企业对于消费金融领域的潜在优势,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的消费金融环境,提升深圳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服务水准和能力。
3.借助深圳在创新、税收、用房等方面政策,给予入驻金融机构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提高盈利。
未来,借助中央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政策,依托我区金融产业优势,通过AI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在金融产品等方面的综合应用,搭建全流程智能业务系统,建立先进的流程制度和风险管理平台,积累丰富的行业经验,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将消费金融业务深刻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和建设中,为深圳金融创新贡献智慧和经验。同时推动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三)建设内容
国际消费金融中心(大厦)作为未来入驻消费金融企业总部办公职场,包括企业营销中心、产品研发中心、风险管理中心、运营中心、综合管理中心等,同时配套总部基地各类功能用房,设置综合金融体验馆、银行旗舰智能网点、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等,展示领先金融科技及拳头产品。
(四)初步建设规模
国际消费金融中心(大厦)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约96500平方米,主要用于入驻企业总部职能部门职场办公之需,包括相关配套机构和单位人员在内,计划可容纳约4000人集中办公。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根据初步设想,未来项目将与周边已建成的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北塔、南塔)等大楼一起,在福田中心区打造综合金融街(城),形成强有力的金融品牌集聚效应,突显深圳金融创新形象,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深圳市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四、意向用地单位情况
(一)意向用地单位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行级专营机构,无实缴注册资本。
(三)控股母公司总资产情况
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9390.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2%,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79.58亿元,同比增长18.2%;实现净利润281.95亿元,同比增长13.6%。
(四)上年度的产值规模及形成地方财力
1.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意向用地单位于2019年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8.62亿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57.52亿元。
2.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于2019年在深圳市纳税1.84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为0.92亿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累计在深圳纳税6.7亿元,2020年上半年形成地方财力为2.73亿元。
(五)承诺产值规模及形成地方财力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竞得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660亿元。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竞得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34亿元。
五、产业准入条件
(一)产业类型
《深圳市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A1206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
(二)产业标准及竞买资格条件
竞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竞买申请人应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
2.竞买申请人应为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认定的总部企业。
六、项目用地情况
(一)地块区位:福田区B116-0032地块,该地块位于福田区福华四路与益田路交汇处西南侧;
(二)用地规模:6432.94平方米;
(三)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性质:自用;
(五)建筑规模:建筑面积96494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六)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
(七)供应期限:3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八)权利限制:
1.竞得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
3.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转让土地时的区政府产业政策并与区政府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4.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区政府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价减折旧后的价格优先回购;其中,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以土地供应合同总地价款为基准,扣除竞得方实际使用年期分摊价款后的价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格为其竣工结算时的成本价减折旧之后的价格。
5.竞得方取得用地之后,10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福田区;土地使用期内,竞得人公司的出资比例、股东发生变化应先经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备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及公共配套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产业类型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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