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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妻子告知丈夫孩子非亲生并提出离婚 龙岗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准许离婚,女方支付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来源:深圳晚报 2021-01-16 08:05   http://www.kcqsx.com/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结婚两年后,妻子告知丈夫“婚生子”并非亲生,同时提出离婚。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首次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支持无过错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首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支持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本案判决书已经向原、被告直接送达。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之子女并非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孩子理应由某女抚养直至成年。

依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某男答辩及反请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于理有据,应予支持;结合某男受损害的后果程度、某女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的程度综合考虑,酌情判令某女支付某男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返还抚养费的问题,某男在无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将孩子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某男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某女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孩子作为获得利益之人,其生母某女应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用。结合某男向某女转账支付的金额、抚养生活的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程度以及当事人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酌情判令某女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

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准予某女与某男离婚,孩子随某女生活,抚养费由某女负担,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某男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某男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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