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北京讯】(驻京记者 宋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3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会上表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商主体破产制度,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资格,我本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必要。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保护“货真价实”,严惩各种欺诈行为,以司法引导、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此次解读“以司法引领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执行不能的案件,比如僵尸企业,债务还不了,债务包袱又卸不掉,处于僵持状态。对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法律角度是否有解决的途径?对此,刘贵祥表示,债务人执行不能,丧失履行能力,在破产法上构成了破产原因,通俗讲就是具备破产条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最终清理问题。
他举例,比如这次来势凶猛、遍及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一些企业受到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经营难以为继。面对经营中的危机和困境,一个成熟而诚信的企业家、市场主体,除了利用好国家的支持政策,利用商业智慧摆脱困局外,还要充分利用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法律制度工具,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以度过债务危机,挽救企业。而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往往采取“躲债”“失联”“赖账”“跑路”的办法,这不但有失诚信,还于事无补。
刘贵祥说:“就破产重整而言,是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现实条件下,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法律途径。”
著名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参与解读表示,诚信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破产法实质是规制诚信规制信用,扫除市场信用垃圾的基本法。破产法从两个方面规制诚信,一是致力于挽救那些诚实守信用的债务人。同时,破产法也打击那些不诚信的、欠债不还、逃避债务的债务人。
目前我国破产法,只能企业破产,个人不能破产,而执行不能的案件中自然人性质的债务人占了六七成。对此,刘贵祥表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商主体破产制度,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资格,我本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必要。个人破产实际是为创业失败、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东山再起的机会。当然如何平衡好与债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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