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刘先生于2012年为母亲投保重疾险。投保前刘母曾因淋巴结节就医治疗,但患病时间久远,治疗过程简单,刘先生在投保时忘记向保险公司告知母亲既往病史。2016年刘母患淋巴癌申请报案,因既往病史与淋巴癌有直接关系,客户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予理赔,仅退还保费。
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书时,总会看到这样一个词“两年不可抗辩”,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个词到底是什么含义,甚至有些消费者会抱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非赔不可。
其实,这是对“不可抗辩期”的误解。保险专家提醒:两年不可抗辩期是指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在两年之内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关系,并非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就进了“保险箱”。
撰文:谭冰梅
“不能解约”不代表“必须赔付”
王女士于2015年投保重疾险,2018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理赔。经调查,2015年王女士诊断为右侧乳腺癌并住院,出院后立即投保。因其故意隐瞒投保前病史,保险公司对案件做拒赔处理。
有很多的投保人像王女士一样,在签署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的回答自己的身体状况,也就是所谓的带病投保。虽然这对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非常严的骗保行为。在没有一个明文规定之前,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吃哑巴亏了。而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在2009年的时候就颁布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投保人在两年之内如果一旦发生疾病,需要保险公司报销各项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查出了在投保时该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身体真实状况的事实,也就是带病投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单方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如果你当时在签署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阐述你的健康状况,但是很幸运的是,在签署保险合同的两年之内,你并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而在两年之后,被查出了疾病。这时候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向你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因为已经过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
于是有些消费者会抱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自己的保单也就“锁进了保险柜”。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非赔不可。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不能解约”不代表“必须赔付”。王女士的理赔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不如实告知,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也不能获赔
招商信诺保险专家指出,所谓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其实是基于《保险法》16条而成立的。它包括了三层内涵:一是投保人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二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三是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能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如实告知。换句话说,如果投保时不诚信在先,你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上述保险专家称。
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即使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也不能获得理赔:一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保费不退还。这里的“故意”,是指投保人明明知道自己有病,而且投保也抱着保自身既有疾病的目的;二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但会退还保费。这里的“重大过失”,指的是投保时既有疾病与理赔时疾病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投保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还要注意,很多健康险条款里包含既往症免责说明。即使你隐瞒病史2年后,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不解约,但如果是合同里免责声明所包含的既往症,也一样不能获赔。
例如,赵先生于2015年7月因头晕头痛,前往医院就诊,诊断出患有高血压。2015年8月,赵先生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险。2018年3月,赵先生因高血压入院,住院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发现,赵先生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高血压”,属于既往症免责。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Tips
1.两年不可抗辩期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首先就是在健康告知书中明确问到投保人的问题,投保人一定要如实的告知,一旦被查出来没有进行如实告知的话,在不可抗辩期内,保险公司就有权利与投保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总之,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是针对人们的诚信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条款。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不要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身体的真实情况。”上述保险专家指出,不如实告知,后果很严重。投保时疾病已经发生,故意隐瞒病史,不管何时出险,保险公司均可能拒赔;但如果未告知内容对是否承保、是否加费不产生影响,且和出险无直接或者因果关系,此时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怎么办?补充告知来帮忙
如果已经带病投保,怎么办?
不用担心,投保人可以进行“补充告知”,即就投保时保险公司问询的问题未告知、告知不详或告知有误等状况,投保人可以采用补充说明的方式。最常见的途径是通过客服电话,告诉客服人员自己的投保时间与产品,说明自己需要补充告知的原因。
补充告知后,核保会重新审核,一般会有以下三种结论:如果补充的内容不足以影响原核保结论,则属于正常承保;如果补充告知的内容会影响原核保结论,核保员出具的结论可能是加费承保或除外责任;如果告知的内容对原结论影响很大,一般会解除保险合同:若因故意不如实告知导致合同解除,一般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若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导致合同解除,一般可以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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