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注销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共13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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