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德:
经查,你(单位)约于2018年6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南区华业路金叶新村B栋315之一房住宅东北面露台上建设铁棚,该棚为一间简易结构铁棚,建筑面积81.98平方米,建设该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区华业路金叶新村B栋315之一房住宅东北面露台上的铁棚(面积81.9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南区城管执法分局(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第六栋,联系人:林汉新,电话:88893291)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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