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三十七条。
六、删去第三十八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对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
《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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