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台关于《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性资金,为该类建筑提供了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和补助要求,其中不同历史建筑的资金补助标准不同,补助范围从20%-50%不等。
不同历史建筑资金补助标准不同
专项资金来源较为多样化,包括来自市、镇(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专项补贴资金、涉及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中明确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及合理利用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不过,专项资金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修缮支出。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属于专项工程,由市政府的专项修缮工程解决。
在补助标准上,不同历史建筑的资金补助标准不同。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对A级历史建筑市级财政最高给予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对B级历史建筑市级财政最高给予工程费用30%的资金补助。费用计算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计算范围,并按工程决算价核准。
属地政府应根据历史建筑修缮复杂程度、保护责任人能力情况等,给予不低于工程费用20%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管理,对保护责任人修缮方案设计、预算编制费等提供帮助或支持等。
如何申请专项资金?首先,保护责任人先提交修缮计划申请表,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属地政府审核,纳入属地政府年度保护工作计划上报市城乡规划局;然后,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材料,经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核定后支付。
修缮计划申请资料包括中山市历史建筑修缮计划申请表、历史建筑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保护责任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文件、申请人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历史建筑修缮部位的修缮前照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资金支付申请资料包括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验收申请表、历史建筑修缮部位的修缮前后照片、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及概(预)算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交招标证明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和工概(预)算编制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责任人之间对修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编制,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承担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费用有困难的由属地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消防安全不达标者无资金补助
《方案》中指出,修缮项目验收历史建筑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在工程完成后及时提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有关材料,属地政府审核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监督验收工作。
历史建筑属于非轻微修缮的,验收工作需有相关部门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验收工作。修缮保护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补助。
另外,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和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萧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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