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9月30日,下列机动车其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统计时段2018.9.1-2018.9.30,共965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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