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多项督促责任落实的新举措。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首部党内法规,《规定》提出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自身实际,中山正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近期,中山市已先后通过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形式,部署相关工作。接下来,中山将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撰文:雷海泉蓝佩良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责任意识、工作责任落实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准确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通过进一步明确他们的责任分工和强化监督考核和奖惩举措,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引和支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过程中至关重要。今年4月,参与《规定》起草的国家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长期是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这直接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考核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为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工作中的重要性,《规定》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明确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政府重点工作,还需承担推动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职责。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这一“硬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领导机制。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将主要承担起组织、指导和统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举措,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绩效与干部晋升挂钩
为确保《规定》有效执行,《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并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
“三项制度”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三个纳入”分别为:纳入督查督办内容,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此外,《规定》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规定》还提出奖惩举措。如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此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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