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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征求社会意见 公建配套应在总开发期数的2/3前完成

来源:中山日报 2019-01-25 18:04   http://www.kcqsx.com/


扫一扫 可对《管理办法》提建议公建配套不能作价补偿,明确配套完成时间,提高配建门槛……记者昨日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在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项目期数进行限定,即“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

■公建配套不能作价补偿

《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明确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具体要求是如果项目分两期开发,公建配套设施需要在第一期同步建设完成;项目分为三期、四期开发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在前两期完成;开发项目在五期或以上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在前三期完成。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还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

■修订住宅、商铺抵缴折算比例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增加各领域最新文件要求的如文化、体育、党建等方面的配套公建设施要求,明确了哪些设施属于配套公建设施范筹。公建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邮政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六大类,同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和基本要求,如老年人活动室、托老所、老人妇幼活动中心、托儿所、社工服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要求方便居民使用,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同时,此次修订还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要求“有独立用地的公建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本报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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