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车要多注意车源信息真实性。新华社图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杨楚薇报道 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二手车出售信息,随后冒充“客服”、“经理”等不同身份,以交定金、购车款等理由,骗取了14名被害人总计104400元。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诈骗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人均被判刑,最高获刑四年六个月。
2017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波、刘某辉密谋实施电信诈骗后,刘某波纠集其妻弟被告人龙某光以及龙某光妻子朱某芳参与取诈骗款。
同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波、刘某辉租赁出租屋作为诈骗窝点,通过电脑上网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出售二手车信息实施诈骗,随后冒充“客服”、“经理”、“送车司机”等身份与被害人联系,以购车下定金、送车须支付车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定金及购车款,共计诈骗14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104400元。
在诈骗得手后,刘某波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龙某光取款,龙某光又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朱某芳并指示其戴口罩掩饰去银行取款,后朱某芳从多家银行多次将诈骗款项取出。刘某波拿到诈骗款后,按之前约定支付提成5%给龙某光、朱某芳两人。
同年3月30日、31日,四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笔记本电脑4台、上网卡5个、银行卡7张、手机14台、电话卡41张等物品。归案后,刘某辉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2018年10月2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人犯诈骗罪,刘某波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辉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龙某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某芳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14名被害人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之后,龙某光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在诈骗过程中仅参与了取出部分诈骗所得款,其不应为14名被害人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其与朱某芳均为从犯,一审判决对朱某芳减轻处罚,对其仅为从轻处罚,处理不当。
经审理查明,中山中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龙某光承认其知道诈骗犯罪的事实并参与取出诈骗所得款,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其提出的只应对自己参与的诈骗数额负责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为此,中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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