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小学的托管兴趣班上,老师在给学生讲解围棋知识。南方日报记者王云摄
托管兴趣班上,学生正在练习剪纸。
南方日报记者
王云摄
课后托管,学校不愿接管怎么办?校外机构经营托管服务,资质和责任如何界定?学校师资条件不够,能否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学校的责任、家长的诉求、教师的焦虑、市场的机遇……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几乎成为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痛点。
针对这一问题,中山市教育主管部门起草了《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后经中山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形成《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
根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在8月18日至24日举行网络听证,将于8月31日举行现场听证。市民可针对《托管服务条例》在“南方+”等媒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后台留言。
●南方日报记者罗丽娟吴帆朱晓宇
1立法突破
地方性法规首次关注未成年人托管服务
这是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的地方性法规,首次关注未成年人托管服务。
从草案修改稿全文可以看到,该法规主要关注学校、教师、家长、学生、校外机构五个方面的利益诉求。
草案修改稿指出,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在特定的场所为未成年人的保育、看护、休息和活动等提供的服务。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职责方面,对政府职责、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梳理。其中: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公共卫生管理、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相关工作。
2校外托管
看护150名未成年人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员
草案修改稿第二章对设立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许可等进行了规定。据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关登记、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已经取得的登记、许可文件,服务场所的位置、建筑面积、工作人员构成等材料,拟接收托管服务对象及人数上限的说明材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的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放管服”大趋势所作的一个调整,从以往的重“事前审批”转移到重“日常监督管理”,因此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备案材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便可发出受理备案登记通知书。
根据草案,设立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选址、人均面积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在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方面,明确为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二名,工作人员与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得低于1∶25;为六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二名,保育员、保健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与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得低于1∶15;应当按照接收150名未成年人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3校内课后服务
原则上托管服务时间到当天18时止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提出,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校内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应当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其中,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校内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课后服务劳务报酬、购买第三方服务、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教职工课后服务劳务报酬由所在学校确定。学校因自身条件限制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学校应当对第三方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声音
立法规范托管服务,学校老师家长有话说
赞同规范管理推动多方共赢
《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托管、校内托管等权责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受关注的校内托管条例,对中小学校进行托管的集中情形进行了规范,例如草案修改稿提出,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校内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应当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那么,学校、老师和家长怎么看这个问题?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山市几所学校的负责人、老师和学生家长,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家长:立法规范是好事最好由学校教师托管
档案
家长代表:邹芳
东区学生家长,女儿读小学六年级,午托在学校,下午放学后去培训中心
家长:立法规范是好事最好由学校教师托管
“这是好事情!”对于立法规范托管服务,邹芳表示强烈支持。
邹芳的女儿今年上小学六年级,平时午托由学校提供服务,放学后则去培训中心托管。“我们要上班,没办法,只能送到培训机构。”据邹芳介绍,培训机构托管费用30元/天,另外加5元点心费,一天要35元,后来报辅导班,一天两节课,100元/天。
邹芳介绍,学校的午托由三个家长轮流看管,主要负责看管学生吃饭、午休,每个学生则交3元/天用于补贴这三位家长。邹芳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看管的人员可以弹性调整,有条件的可以让老师看管,没有条件的由家长轮值和第三方机构都可以。”在收费方面,邹芳给我们算了一笔账。据邹芳介绍,如果只是看着她做作业,就30元/天,报辅导班的话则100元/天,一个学期大约3500元。“这对家长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是学校,肯定比培训机构便宜,5元、10元一天都没有问题,一个学期最好控制在1000元以内。”
根据条例,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邹芳表示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其他家长可能没那么早下班,她认为18:30截止更合理。
档案
家长代表:莫云
石岐区学生家长,小孩读小学六年级,午托在学校,下午放学后在学校等待家长接走
莫云认为规范托管服务很有必要。在形式上,他更更倾向内容活泼一些的生活托管,例如才艺展示、团体交流、师生互动等。“孩子学习已经很累了,希望放学后的生活是放松的。”
对于引入第三方机构,莫云有些顾虑:“学校可以设置辅导员,辅导员是专门管这些团体活动的,也可以用高年级带低年级的学生这种方式来开展活动,或者让志愿者来帮忙管理。这些工作老师、家长和志愿者们可以分担得了。且不说第三方机构的资质问题,在平时的看管过程中,必然会向学生推销,商业气息太浓了。”
在收费方面,莫云认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进志愿者的形式解决,但让家长来承担看管费用会出现诸多问题。“收费难以统一,而且费用管理方面容易出现争议。如果是收取一定的餐饮费,我可以接受。”
教师:尽可能采购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规范管理
档案
老师代表:火炬区某小学教师朱志强,未参加过午托轮值
教师:尽可能采购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规范管理
火炬区一小学教师朱志强认为,在师资紧缺的情况下,教师的主要精力还是在于课堂上,托管将分散老师很多精力;但作为一名家长,他也理解身为家长的诉求,在现代工作节奏如此紧迫、生活各方面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规范的托管场所,确实解决了很多双职工家庭的难题。
“但我认为还是有解决方案的。”朱志强表示,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托管服务规范化,这样可以解决家长诉求、教师精力、学校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问题。“比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分配或者聘请其他老师来提供托管服务,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完成。”
朱志强认为,涉及校内托管的关键点有两个:
一个是报酬问题,如果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为参与托管人员提供相应报酬,能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一个是责任界定问题,如果是引入第三方机构,那么学校、家长、第三方机构的责任也要通过协议来界定,确保有据可依。
学校:开展托管服务不应强制应充分尊重各方意见
档案
学校代表:东区某小学校长张晓,目前学校暂未开展校内托管服务
学校:开展托管服务不应强制应充分尊重各方意见
张晓表示,为了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在条件允许、老师愿意的情况下,学校希望可以提供校内托管,达成多方共赢。
不过,他认为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强制规定学校要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开展校内托管不应成为强制规定,要充分尊重各方意见。
“这件事情应当是鼓励和引导学校参与,但是不应该强制规定。”张晓说,应该尊重学校、老师、家长各方的意见。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教师日常承担了大量的教学任务,让老师再参与到中午与下午放学后的托管工作中,将对他们造成更大压力。
张晓建议,开展托管服务,费用方面最好能通过政府层面解决。如果政府层面无法完全解决,家长能够适当承担部分费用。同时,学校和老师也要讲究责任和奉献,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标准,在费用上体现普惠性质。“大家一起共谋办法,事情就好解决。”
对于引入第三方机构完成托管服务的提法,张晓表示欢迎。“如果家长代表同意,学校愿意配合并加强管理。”他认为,校内托管和第三方托管各有利弊。校内托管老师了解学生、能更加照顾到每名学生的需求,但工作量大,可能影响到教师的本职工作;而第三方托管,则更加体现专业分工,能够适当减轻老师的工作量,但安全责任、管理责任等的担子也就更大。
(应受访者要求,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聚焦
“南方+”网友热议托管草案条例
九成网友赞同为校内托管教师
支付酬劳
孩子“课后怎么办,谁来管”的问题,背后是当下大部分双职工家庭在平衡工作时间和育儿看护时间上的焦点矛盾。正如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背后涉及到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第三方机构五方面的利益诉求。
家长希望学校承担起这部分“断档”的时间,老师教学任务重希望能够引入第三方机构,学校要承担起安全和管理问题,第三方机构则面临市场竞争等的问题……课后几小时的安全,牵动的是全社会的神经。
近日,“南方+”就中山立法规范校内外托管服务发起了一轮投票,截至8月14日,超过千名网友参与了投票。在校内托管是否应该付费这个问题上,超过90%网友赞同为校内托管教师支付酬劳。
师资有限要求家长轮值午托曾引热议
事实上,中山也有部分镇区、学校实行校内托管服务,其中的形式、是否收费等问题按灵活方式执行,基本以学校和家长自愿原则展开。而此次草案修改稿所要解决的,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各部门、涉及托管服务的各主体的权责进一步明确,对一些硬性条件如校外托管场所、人员配置、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规范。
2018年底,中山部分学校开始试行家长到学校轮值看管孩子午休,引发了激烈讨论。去年12月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纠正停发教师劳务报酬维护正常教育秩序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称各中小学一律不准要求学生家长参与午休(晚修)值班,应立即恢复教师轮流午休(晚修)值班,镇区可暂按原有经费渠道和标准恢复发放教师课后服务劳务报酬。
不少学校教师认为,文件要求老师轮流午休值班“没有考虑到老师们的感受,也没有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上想”。其中的焦点争议,在于中午及下午下课后的时间,是否属于教学范围,教师是否有责任负责课后的学生托管服务。另外,有些家长对于收费及收费标准进行质疑,导致各学校对于是否发放、如何发放标准不一。而这次草案修改稿,也将一并规范费用收取等焦点问题。
超八成网友认为学校应开展托管服务
就学校、教师、家长所关注的问题,根据这次草案修改稿所聚焦的几个要点,南方+发起了一轮投票。从投票结果来看,大部分网友支持学校开展校内托管,认为应该收取合理费用,并同时兼顾公益性。
对于草案设定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设立标准,是否符合中山实际这个问题,有837名网友把答案投给了“符合”,占74.4%;对于学校是否应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这个问题,有936票认为应该,占83.2%;如果开设校内课后服务,有900票投给了“公益性为主,给予适当补贴”,占80%;对于校内课后服务费是否可以用于支付教职工劳务报酬这个问题,91.2%网友共有1026票投给了“可以”。
未成年人的托管问题尤其是校内托管问题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东莞市中小学生校内午餐午休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至2019年底,50%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至2020年底,70%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至2021年底,90%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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