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继晨:
我局在办理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杨继晨“5.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杨继晨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 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支)安监罚告[2018]8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支)安监听告[2018]79号,于2018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支)安监罚[2018]10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该案件出现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现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支)安监罚告[2018]8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支)安监听告[201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支)安监罚[2018]108号,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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